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多次到孟姓女子與林姓女子經營的按摩工作室消費,對孟姓女子產生情愫;王姓男子不滿孟姓女子對他日漸冷淡,民國103年10月攜刀械和橡膠槌到店內消費,一手拿槌子敲孟姓女子頭部,一手持刀刺胸部、臉部等部位。
孟姓女子經送醫急救後保住一命,警方循線逮捕欲畏罪自殺的王姓男子。
王姓男子向法官供稱,確實有傷害孟姓女子,但沒殺人未遂犯行,是孟姓女子不想見他才去找她,一時緊張、慌亂下,才不慎傷到孟姓女子;孟姓女子說,不覺得王姓男子對她不滿或有好感,不知王姓男子為何要這麼做等。
原審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考量王姓男子無前科,與孟姓女子達成和解,孟姓女子也表達願意原諒,依殺人未遂罪判處王姓男子有期徒刑5年2個月。
王姓男子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判定原審法院未逾越法定刑度,也沒判決理由不備等情況,駁回上訴。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