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部修法 離職官員3年內禁當「門神」

中央廣播電台/陳國維
9 年前
部分教育部官員在退休或離職後,會前往私立學校擔任校長等要職,常遭外界批評為「門神」。教育部部務會報今天(2日)通過「教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明定未來從教育部長到司處長,在離職3年內,不得擔任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至於已任職者暫不受影響,可任職到任期屆滿或離職為止。

根據高教工會統計,近10多年來,共有3位卸任的教育部長、10位次長、4位司長及多數主秘,轉任私立大專校院擔任校長等職務,這些卸任官員將可能透過自身人脈,讓學校通過評鑑取得獎補助款,並使自己領取「雙薪」。

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這些人常被外界稱為「門神」,這對教育部來說,是很「沉重」的描述。潘文忠:『(原音)是不是因為有教育部的任職經驗,然後到私部門去,就會有好的聯絡溝通的管道產生了影響力,也就是外界所說的「旋轉門」,當然更直白的說,有所謂的「門神」。』

為減少類似情況持續發生,教育部2日在部務會報中通過「教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於第八條增列曾任部長到司處長者,在離職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原掌理高等教育、技職教育及會計職務直接相關的私校董事長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育部長潘文忠說:『(原音)包含部次長、主秘、司處長,以及對於任職跟高教、技職有關的這些主管,在離職的3年內,是不能擔任這些私立學校董事長相關的主要職務,包含私立專科以上校長的職務。』

草案也明定,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擔任應受限制的職務者,得任職到職務任期屆滿或離職為止。教育部表示,通過的修正草案將在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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