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曾性侵兒少者不能當計程車司機

中央廣播電台/劉玉秋
9 年前
為維護乘客安全,立法院會今天(21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以及曾犯暴力性犯罪,經判刑確定者,不能當計程車司機。

有鑑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於2015年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配合修正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33條至37條之罪者,不能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以維護乘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