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蘋果日報》報導,黃銘崇向法院表示,當時現場非常混亂,且警員大都沒有掛上臂章編號,民眾根本無從辨別身分,故請求法官命警方提供在場警員照片、名冊讓被害人指認。不過對此,法官卻認為,憑照片指認恐會有誤認情形發生,因而裁定駁回。
法官表示,自訴人既然已放棄透過檢察官公訴,採取自訴程序,就要負起舉證責任,不能因為查證困難,就把法院當作偵查或徵信單位,任意要法院調查特定的警員身分;另,法院也沒有幫自訴人蒐證、特定被身分的義務,被告身分應在偵查時就調查確認,而非由法院審理時才請法官調查,因此認定自訴不合程序,判決自訴不受理。可上訴。
至於江宜樺及時任警政署長王卓鈞、台北市警查局長黃昇勇、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及遭控將黃銘崇拉近警方人牆內圍毆的涂姓警官,台北地院將另行審結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