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報導,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金道銘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礦資源整合、職務晉升、紀檢調查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約計折合人民幣1.2億元(新台幣5.64億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金道銘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但鑑於金道銘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遂從輕處罰。
中新社報導,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金道銘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礦資源整合、職務晉升、紀檢調查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約計折合人民幣1.2億元(新台幣5.64億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金道銘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但鑑於金道銘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遂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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