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規定,民眾到銀行開立黃金存摺時,銀行須依照投資型商品對民眾進行KYC、風險預告等。金管會表示,將放寬銀行辦理與客戶間的黃金現貨買賣及保管業務,即俗稱黃金存摺業務,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修正「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5條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6條草案。
官員說明,接獲業者反應黃金存摺業務單純,且風險低,並考量銀行辦理黃金存摺業務時須全額購足客戶申購黃金,且客戶可自行決定隨時提領實體黃金,與投資型商品有別,因此,放寬銀行辦理黃金存摺業務時,不適用金保法有關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規定。
同時,金管會也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的「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