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挨批 金管會:未來公開收購支付時間不能改
金管會指出,依百尺竿頭在樂陞公開收購案的公開收購說明書列載,公開收購人承諾這次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且所有條件均成就後的5個營業日內,支付股款與應賣人,而按照本案時程,8月17日為公開收購條件成就日,8月19日為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因此,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於8月26日(即8月19日加5個營業日)支付股款。
不過,8月22日上午11時33分受委任機構中信銀代公開收購人公告,公開收購將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後次日起8個營業日內,即8月31日以前將收購對價支付予應賣人。
金管會表示,經查百尺竿頭公片面延長支付收購對價時間,確實與其公開收購說明書所承諾事項不符,但考量公開收購人延長支付收購對價時間,允屬民法給付遲延問題,以當時事實研判,還無法據以認定是否會違約,經衡酌廣大應賣投資人的期待利益後,金管會採取立即發函公開收購人,要求其提出支付收購對價承諾及辦理交割股款作業的相關證明文件,並積極要求受委任機構中信銀密切瞭解資金匯入情形等相關措施。
金管會並在8月26日函請中信銀善盡中介機構角色,評估收購案是否構成違約,盡速妥適處理。金管會強調,中信銀與金管會溝通過程中,從未提出百尺竿頭公司確定無法交割的情形,直至8月29日中信銀告知金管會,其已與百尺竿頭簽訂「指示暨同意書」,且雙方email認定,百尺竿頭如未在8月30日下午2時前,將全部交割款匯入中信銀確認的帳戶,並檢附相關匯款證明文件,中信銀要立即退還本收購案應賣股票予所有應賣人。
同時,為強化公開收購應賣投資人權益的保障,金管會指出,已研擬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2項法規,修正重點包括公開收購支付收購對價時間原則上不可變更;由具有證券承銷商資格的財務顧問或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的會計師採行合理程序,審核資金來源並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的確認書,或由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同時,金管會也明定公開收購人未將全數收購對價匯入受委任機構名下的公開收購專戶,參與應賣的投資人可撤銷應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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