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李男自93年9月至104年8月擔任宜蘭監獄戒護科管理員,目前任職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而他在擔任戒護科管理員時,負責受刑人及被告飲食、衣著、用品的分給、接見、送入物品處理等,卻涉嫌收受賄絡幫受刑人夾帶非監獄內的物品入內。
100年至104年間,一名因毒品案入監的邱姓受刑人的羅姓姊夫與李男是好友,邱男的家人因此請羅男買5斤茶葉給李男當報酬,拜託李男幫忙夾帶白長壽香菸及內衣等物給邱男。
102年間,一名因毒品、竊盜等案件入監的溫姓受刑人,委託李男幫忙夾帶香菸,李男將寫有「呂清洲」的帳戶交給溫,溫在會面的時候又請張姓友人將錢匯至帳戶,而李男便從帳戶中拿錢買菸,並偷偷夾帶給溫男,溫男還以同方式請李男幫忙帶灌有色情影片的SD卡入獄。
宜蘭地院審理期間,李男坦承幫受刑人夾帶生活用品,但否認透過「呂清洲」這個帳戶收賄,法官認為李男涉及圖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侵佔、等罪嫌,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犯罪所全部沒收。而涉案受刑人溫男、邱男以及親友則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