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02年間,洪女知道葉男與劉姓男房東有租約糾紛,但房東苦無聯繫葉男的方法,因此偽造一名陳姓女子的簽名,寄掛號信給劉男,信中載名葉男新的住所地址、聯絡方式。
此外,這封信件上也寫到,葉男無惡不作、罪大惡極等,希望劉男可以替天行道,討回應有的公道。劉男收到掛號信後,將資料給先前葉男承租的社區管理委員會,管委會人員依信件內容,寄存證信函向葉男追討管理費,洪女冒名寄信事件因此曝光。
台北地院認為,洪女遇到事情不以理性方式處理,反而偽造私文書,損害郵政管理的正確性等,實屬不該,但她犯後坦承犯行,也當庭向葉男道歉,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