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掉鐵皮屋 是正義還是利益?
近日來,網路論戰並未因拆遷後休兵。最夯的討論焦點是,一間鐵皮屋值多少錢?當然,前提一定得是公家機關認定你是佔用的違建。多少錢?要從頭說起。
批踢踢最近有人問卦(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3257893.A.A7C.html),幫一位吳姓原住戶,市府稱之為牴觸戶,算了一下他的鐵皮屋身價。卦上貼出來的內容提及,這位吳姓人士40年前向蔡、盧兩位地主及佃農購買「權利」,也就是說,儘管果菜市場這塊地早於民國62年政府徵收程序後就是政府的,但因有住戶或是被稱之為牴觸戶的民眾未搬遷或拒領補償費,在妾身未明、懸而未決的情況下,有人就出售「權利」給別人,講白了,地不是你的,但我賣你權利,你可以住在上面或自己搭建。好處是,只要政府沒來趕,沒有拆,繼續住,也可以租給別人,在果菜市場這附近,租給果菜攤商當倉庫最搶市,更好康的是,不用繳地價稅。
這類情形產生的權利,有個共同特色,鐵皮屋佔大多數。因為,誰也不知道哪天公權力突然要執行了,誰會蓋紅磚屋?
不只三民果菜市場是這樣,早期,高雄有很多水利地,也都產生被佔用案例。愛河邊的建國路、河東路、河西路附近,有一著名大賣場的對面,一大排做生意的鐵皮屋店面存在數十年,直到被拆了,大家突然才知道,哦,那是水利地。
再回頭以批踢踢這個卦文為例,熱心網友幫這位吳姓人士算了一下,他共買了900坪「權利」的地,租給別人開麵店及倉庫,一年粗估約可達150萬。40年呢?如今被拆了,地上物還可以獲得補償。地上物?就是鐵皮屋。
很多人說,明明違法為何要保障居住權?40年前,聯合國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11條談到「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時,就要求締約國必須保障國民適當的居住權利。而後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所做出的第4號及第7號一般性意見,也強調住房權利不只是一項商品,更應該是安全、和平並尊嚴地居住在某地的權利。」
政府單位也很了解這點,所以都會給拆遷補償費用。但如果有人硬要主張鐵皮屋需認定為紅磚屋呢?兩者價差達3、4百萬,公務員豈敢答應?除非不怕被關。又如果買了權利的人主張,土地補償要直接給他們不能給地主,公家單位會如何?萬萬不能。土地徵收後之買賣權利,政府不承認。
所以,這種全台到處可見的案例,無論國民黨、民進黨執政,都很頭疼。到底是正義呢?還是利益呢?網路上的相互攻訐不會停歇,利益是少數人的,但正義誰都不敢得罪,果菜市場這邊告一段落了,旗山大溝頂即將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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