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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拒絕TRF仲裁 最重可停止業務

中央社/ 2016.09.06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6日電)在投資人檢舉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期發函,要求銀行不得拒絕客戶為解決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紛爭提出仲裁請求,違者最重可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為解決TRF銷售爭議,金管會除已對銀行祭出三波管制措施外,並於今年4月與銀行公會等機構開會後,通過投資人與銀行可透過協商、調處及仲裁等方式解決交易爭議。

儘管銀行公會會中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TRF銷售爭議,但實際上卻出現銀行以「還在評估中」等軟釘子方式,拒絕仲裁的舉措,客戶因而向金管會檢舉。銀行局表示,「客戶若有意願走仲裁,銀行不能拒絕」。

銀行局表示,不分公民營銀行都有拒絕客戶走仲裁的情況,對此金管會日前發函要求,銀行不得拒絕以仲裁方式解決TRF爭議,且將TRF爭議解決情況列為檢查缺失的參考指標。

官員強調,銀行本來就要處理客戶交易糾紛,銀行局現在手上還有一些檢查缺失還沒有完成,這些都會納入未來行政裁處的參考。至於行政裁處的依據可依銀行法第61條之一裁罰,除限期改善外,最重可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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