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案 金管會:去年妥善處理應不至此
行政院2日指出,遭美裁罰的兆豐銀行經查有6項行政疏失,將待證據明確後對失職董事提起訴訟追償,另將要求金管會去函巴拿馬與紐約金融監理當局,要求公開相關帳戶。
針對兆豐銀紐約分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DFS)裁罰鉅款,引發外界質疑及不滿。金管會除預計於9月底前提出行政調查報告外,今天再度發布新聞稿說明兆豐銀遭美裁罰前的處理經過。
金管會表示,8月1日接獲兆豐銀行口頭報告說,8月4日將遭美DFS裁處鉅額罰款,同日隨即由金管會銀行局長署名致函DFS署長要求分享監理資訊,但直到8月4日都未收到DFS回覆。
同時,基於時間急迫,金管會主委丁克華立即於8月4日請金管會副主委桂先農拜會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由彭同意指派駐紐約辦事處主任及金管會駐紐約辦事處秘書拜會DFS,以了解真正原因及處分內容,並同意致函紐約聯邦準備銀行請求協助。
金管會說,在此同時也透過財政部轉知兆豐銀,在簽署合意處分令(意即承認違規同意書)前須經兆豐董事會同意,並依我國上市公司重大資訊揭露規定,於簽署後立即對外作重大訊息公告。
此外,兆豐銀在相關單位協助下與美方溝通爭取緩衝協商的時間,並於這段時間內,由兆豐委託律師與DFS達成協議,得以降低罰款,並符合董事會運作及上市公司重大資訊揭露規定,以維持金融穩定。
但金管會仍直言,「兆豐若於去年即妥善處理,應不至於演變為現今狀況」。
對於外界質疑金管會對此案的處理及反應太慢,金管會說,因在8月19日兆豐銀與美DFS簽署合意處分令前,仍不確定處分令的內容,所以必須等取得處分事實內容以進行查處,才能勿枉勿縱;且兆豐銀依規定對每筆交易都應留存憑證資料,且經DFS檢查,應不會有未及時調查而隱匿資料的情形。
金管會表示,合意處分令簽署後,已立即邀集相關部會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行政調查,並已約詢兆豐銀相關人員28名,以及派員赴巴拿馬及紐約辦理實地金檢,以進行資料分析比對,後續將依行政院督導小組諮詢建議意見,儘速查明真相、釐清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不容金融紀律因此崩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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