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發局前於105年7月26日及8月2日主動邀請遠雄公司討論法院裁定內容並要求提出施工工項及施工計畫,遠雄公司於8月5日來函申請28項施工項目,經今日(8月9日)邀集各公會代表及專家共同討論,都發局提出同意及有條件施作19項(如附表),後續遠雄公司仍應提出完整施工計畫,經本局確認後始得進場施作。
都發局表示,今日提出同意及有條件施作共19項,達遠雄公司申請項目三分之二,顯示市府尊重法院裁定及對大巨蛋工地安全的重視。遠雄公司未來如認為仍有其他涉工地安全必須施工項目,亦可分階段提送本局審查。
都發局強調,依照建築法第63條,遠雄公司本應立即負起工地安全維護之責,對於施工場所應有之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應提出對應施工計畫,以確保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