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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原則有條件同意遠雄施作19項工安項目

大成報/ 2016.08.09 00:00
【大成報記者黃菊蘭/台北報導】大巨蛋工程79處主要構造未按原核准圖說施工,經都發局依建築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於104年5月20日發函勒令停工。遠雄公司於105年6月6日以颱風、鏽蝕及上浮力等工地安全為由,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工處分停止執行, 105年7月21日裁定結果,就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應施作之設備或措施範圍內,裁定於停工處分訴訟終結前,停止執行,而遠雄公司其餘聲請全面復工駁回,該裁定法院也提醒遠雄公司有維護安全與防範危險發生的責任。

都發局前於105年7月26日及8月2日主動邀請遠雄公司討論法院裁定內容並要求提出施工工項及施工計畫,遠雄公司於8月5日來函申請28項施工項目,經今日(8月9日)邀集各公會代表及專家共同討論,都發局提出同意及有條件施作19項(如附表),後續遠雄公司仍應提出完整施工計畫,經本局確認後始得進場施作。

都發局表示,今日提出同意及有條件施作共19項,達遠雄公司申請項目三分之二,顯示市府尊重法院裁定及對大巨蛋工地安全的重視。遠雄公司未來如認為仍有其他涉工地安全必須施工項目,亦可分階段提送本局審查。

都發局強調,依照建築法第63條,遠雄公司本應立即負起工地安全維護之責,對於施工場所應有之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應提出對應施工計畫,以確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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