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薛男同事作證指他「酒品比較不好」,「喝完酒會發瘋」。薛男與被害人曾任職台北市某汽車經銷商,兩人並不熟識,曾在酒後發生齟齬。被害人離職後,受邀在民國102年10月與老同事在台北市的餐廳聚餐,薛男也參加。
一行人在餐廳喝威士忌,席間被害人出言勸解,薛男纏著被害人解釋,後來他們轉往卡拉OK店續攤時,薛男依舊對被害人講個不停,被害人不耐,起身表示「講這麼多次你都講不聽」,並出手拍打薛男嘴巴。
薛男認為當眾受辱,憤而拿玻璃公杯砸向被害人,被害人血流滿面,送醫治療仍失明。歷審考量他犯後沒有全部坦承犯行,且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重傷害罪將他判刑5年8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