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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從南海仲裁案談全球化下的國家主權(下)

蕃論戰/KSH/專欄 2016.07.19 00:00
然宣導干涉主義的人們,往往熱衷於追求全球化統治機制的權力,而對這種機制的責任與義務卻鮮有論及。這種機制所體現的權力不具有普遍性,因為國家權力合法性的標準之一是它必須具有普遍性,即在這種權力所統轄的範圍內普遍適用同一原則。西方權力目前所主張的干涉具有極大的選擇性,即對有選擇的地區、有選擇的事項進行干涉,而不是基於某種普遍主義原則進行干涉。 不需否認全球化經濟、技術與文化交流要求某種全球化管理機制、協調機制甚至統治機制。近代以來,國際社會一直有尋求合作、甚至建立超國家的世界性秩序的衝動,這種衝動導致一系列國際法與國際政治規則的出現,並產生了一系列制度化的組織與機構,如今天左右國際經濟命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隨著經濟、貿易、文化、科技甚至犯罪的全球化,國際社會在政治事務中的合作必然會與日俱增。某種超越民族國家層面的全球化政治機制,將有利於全球的穩定與發展。 根據合法權力的原則,應理想的將西方近代自由主義傳統中的理想主義原則,與反映弱小國家利益與訴求的平等原則結合在一起。它以二戰以來的平等主權原則為基礎,尋求全球化環境下最大可能的國際合作,並尋求在主權國家轉讓部分權力的基礎上,實現某種全球化政治統治。在全球範圍內,主權國家仍然是體現政治權力與責任統一、體現民主統治原則的基本因素。在全球化條件下,主權國家面臨比以往任何時候更複雜的情形,肩負更重要的任務。主權國家必須在全球化背景下保護一國民眾的利益,盡量減少全球化經濟與文化交流為國家帶來的負面影響,維護國家的安全與完整。且主權國家有責任維護國內秩序,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基本的公共產品。這種責任在全球化環境下顯得更為艱難,犯罪全球化(如恐攻)的趨勢,使得主權國家在控制犯罪方面面臨更困難的任務。在堅持平等主權的基礎下,這種模式並不認為主權國家在自己領土範圍內擁有絕對權力,不受任何其他原則或機構束縛。恰恰相反,它承認對國家主權權力的適用範圍、方式應該有所限制,然在一個國家領土內的人類文化遺產,是這個國家完全有權處置的。 這些亦引發另外一個相關的問題,即主權者權力本身的合法性問題。國家權力的宗旨是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國家權力的淵源符合民主的原則。但是,往往有如北韓的國家統治者既無民主的合法性,其權力的主要目的也不是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這些統治者的行為在本質上與傳統意義的「土匪」大同小異,他們憑藉暴力,竊奪權力,並以權力作為謀取自身利益的手段,古希臘哲學家將這種制度恰當地稱為「異態政治」。從理論上講,當這種情形達到極端嚴重的程度時,某種國際社會的干涉是合法的。超國家的統治機制是可能的,但它的權力必須有正當的來源,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使統治具有合法性。 因此現下實不宜在南海仲裁事件多作著墨,中國圍著太平島建造人工礁嶼,極為清楚的就是要借著臺灣擁有太平島主權,讓兩國互相纏繞,讓國際難以切割兩國關係。所謂的200浬經濟海域,其實在很多地方是根本不可能的,就以太平島而言,不管跟越南或菲律賓,通通有海域重疊的問題。在最新國際仲裁之下,無論是島、是礁,12海浬或200海浬,臺灣都還是在現實面,必須要跟美國、菲律賓與越南協商,甚至做某部分的妥協,才能繼續擁有太平島主權。太平島或礁,的確是個棘手、頭痛的問題,但是不難判斷要如何因應,與美、菲共同研商、合作、開發,不失為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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