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官員表示,尼伯特颱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害,財政部配合交通部「因應708尼伯特颱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今天通函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民眾車輛如因天災受損,可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原則上應於1個月內提出申請。
考量尼伯特颱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需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交通部將申請時限延長為半年,至106年1月7日。
賦稅署官員表示,去年颱風蘇迪勒釀災,造成許多民眾車輛受損,當時交通部亦頒布因應措施,主動退回因災損辦理報停、報廢車輛的燃料費,財政部亦去函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要求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所提供資料,主動退還其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所溢繳的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