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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刑事案件確定後增DNA鑑定

中央廣播電台/劉玉秋 2016.07.14 00:00
有鑑於國內外有多起已定罪的案件,因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定制度而排除涉案,改判無罪的案例,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14日)初審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未來受冤枉的被告可以新的DNA鑑定技術與方法,聲請法院重新判決。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有罪判決確定後,未來被告可提請原審法院同意,將證據送交再鑑定,求得再審或翻案的機會。若受判決人已死,可由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申請。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顧立雄表示,以前要翻案,被告必須先有新證據才能聲請再審,DNA檢體放在政府機關,無從發動公權力狀況下,就無法獲得新證據,若被告要求再審,法院可以「沒有新證據」為由,拒絕被告的申請,落入救助無門的循環。因此,此法通過後,被告可自行發動,聲請法官同意將存在去氧核醣核酸(DNA)資料庫的檢體進行檢驗,試圖重新找出新事證,讓被告有自證清白的機會。

司法法制委員會主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宣布,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將提報下次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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