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電、廣鎵光電及璨圓光電於6月23日經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進行合併,合併後晶電為存續公司,廣鎵光電及璨圓光電為消滅公司,合併基準日暫訂為今年9月29日。
晶電發言人張世賢表示,依照企業併購法,合併基準日30天前須向璨圓光電員工說明未來的工作安排事宜,員工可選擇到晶電其他廠區上班或選擇資遣,一切均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員工權益不會受損,也已通報主管機關。
晶電、廣鎵光電及璨圓光電於6月23日經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進行合併,合併後晶電為存續公司,廣鎵光電及璨圓光電為消滅公司,合併基準日暫訂為今年9月29日。
晶電發言人張世賢表示,依照企業併購法,合併基準日30天前須向璨圓光電員工說明未來的工作安排事宜,員工可選擇到晶電其他廠區上班或選擇資遣,一切均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員工權益不會受損,也已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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