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林區管理處另提醒民眾漂流木於公告自由撿拾清理後,如以機具進入野溪、河川區域撿拾,會違反水利法第93條之3規定,得處以新台幣一萬以上五萬以下之罰緩,得不償失。如民眾拾得之漂流木有國有、公有註記、烙印應通報主管機關返還,依民法810條拾得人,可取得標售後十分之一之價金;如無記號者,則請民眾於該處或當地政府所設置林產物檢查站,進行檢查登記,由該等單位填具「漂流木搬運登記表」烙印後放行,供為民眾取得來源之證明文件。
屏東林區管理處呼籲,林務局已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請民眾應依新修正規定,勿以機具撿拾漂流木、依規申請登記搬運等,避免違法,如不熟悉撿拾漂流木之相關規定,可洽林管處或當地鄉鎮公所詢問。同時如有發現擅撿漂流木等不法情事時,請撥打免費檢舉專線電話【080000930(0800您您您救山林)】林務人員會立即前往查緝取締。
訊息來源: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