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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增確認機制 業者標錯價也需買單

中央商情網/ 2016.06.2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016年6月29日電)經濟部7月1日將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明定業者負有提供網路交易確認機制義務,未來消費者下單、接到確認與出貨通知後,業者即使標錯價,也必須買單,10月將上路。

過去發生不少網路標錯價糾紛,為避免因實務操作方式不明確而產生消費爭議,經濟部研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預計7月1日公告,並給予業者3個月緩衝期,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

過去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規定,「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2個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皆在此次修法刪除。

經濟部官員解釋,由於上述所提及下單後2個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可拒絕,其正當理由有裁量的問題,加上若消費者使用信用卡付款,實際請款時間恐有落差,恐有爭議,因此皆刪除。

值得注意的是,經濟部這次修法,明定業者負有提供網路交易確認機制及履行契約義務,規定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流程,應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及價格等確認機制。

官員表示,未來消費者下單後,接到業者發出確認、出貨通知,即代表契約成立,未來業者即使標錯價,也必須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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