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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轉型正義 行政機關應撤銷錯誤處分

NOWnews/ 2016.06.24 00:00
記者楊繼宇/台北報導

當前社會期待新政府承諾的「轉型正義」能提升台灣的民主法治,強化人民對政府的信心。一場6月18日下午在集思台大國際會議中心舉辦的「稅捐處分瑕疵與程序重啟」研討會中,與會學者專家以太極門案件所涉程序瑕疵及程序重啟問題為例,呼籲重開太極門稅案行政程序,還給太極門清白。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55年成立以來,從無課稅問題。只有遭侯寛仁檢察官移送的80到85年共6個年度,被國稅局當成補習班違法課稅。除了81年度之外,其他80、82、83、84、85年5個年度,行政法院都判決太極門勝訴。而81年度綜所稅,行政法院之所以誤判,完全是因為張盛和所主導的台北國稅局隱匿證據!

206份函查資料都指敬師禮為贈與,國稅局未依法提供訴願會參酌,亦未提供當事人辯明,更拒絕當事人閱卷,且台北國稅局不實登載僅9人為贈與,而以台北國稅局為代查機關,所有課稅處分均引用其資料的中區國稅局,同一份函查資料竟不實登載僅5人為贈與,矇騙訴願會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造成法官誤判,這份以補習班為基礎的81年綜所案就這樣確定了,經一再提起再審均被駁回。但是事後國稅局打臉自己?101年、102年台北及中區國稅局的公文書都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既然不是補習班,就無補習班學費,可見自始課稅基礎就是假的。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中)、考試院黃錦堂委員(右)、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黃俊杰教授(左)深入剖析太極門案件稅捐處分瑕疵與程序重啟。(圖/正大出版社提供)

當日主持研討會的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指出,任何行政處分裁量,要根據事實認定與證據做法令的適用,裁量若有瑕疵就需要更正。城仲模強調,沒有一個現代、民主、法治,號稱人權國家,將一個案子耗了20年,應該讓有權限的機關,快點做一個了斷,讓太極門不要被過去的事情綁著,快點往前走,讓社會更祥和,讓台灣因有太極門而發光發亮。

在德國杜賓根大學取得法學博士的黃錦堂委員以「行政程序重開之研究—德國法之比較」為題,指出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以下規定行政程序之重開,此制度繼受自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1條「行政程序之重開」,指出行政處分不可撤廢之後,嗣後發現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有發生有利相對人的變更,或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稱再審事由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基於當事人的申請,而由行政機關決定重行審理。

黃錦堂指出,行政執行越早期越粗魯,欠缺人權保障,當初監督機制不足,掌權者有相當大空間,或法規不夠細緻,公務人員欠缺人權提升等。累積前階段結構不良,導致許多困難的案子,如太極門案。他強調從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原則、公平正義的角度,應該有空間讓綜所稅案行政程序重開。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黃俊杰教授以「太極門稅捐事件瑕疵事項之檢核」為題,分別從實體、程序事項提出檢核,他提出兩點省思,法治國家中稅捐公權力之行使,應符合正當程序之要求,積極實現稅捐正義之核心價值。因此,稅捐稽徵機關應正確適用稅法及善盡職權調查義務,兼顧稅捐公益及納稅者權益之維護。此外,針對稅捐權限瑕疵與程序重啟,黃俊杰呼籲:太極門案已成為賦稅人權之指標案例,且確實存在如此之重大爭議,稅捐稽徵機關亦應思考進行程序重新。

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談到太極門案件,獲得朝野長期的支援,二十年了,是賦稅人權最重要的事件,對於稅法學的發展有很大的貢獻,讓社會了解到課稅對人權的侵害。倘若沒有人權觀念,最優秀的公務員就有可能變成人權的迫害者。他認為法官、稅捐機關,更需要強化稅法教育,甚至呼籲,國稅局、行政院法官,應該要在相關研討會發表論文。

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指出,在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足以證明原確定處分違法不當或有錯誤之情形。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應准予程序再開,並撤銷變更或廢止原確定處分。

陳清秀強調,如行政機關嗣後發現原處分錯誤,為維持正義,以實現行政權本來任務,自不應受確定判決之拘束,而得本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依據職權撤銷變更原違法不當處分,或為其他處置,以主動給予權利侵害之救濟,民國25年司法院院字第1557號解釋即本此意旨。

陳清秀指出,過去法院過度強調法律安定性,忽略社會主義的伸張。應該回歸到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自己做錯,自己就可以改,甚至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對於不當的課稅處分應該撤回,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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