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原設籍人死亡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重新申請
中央社/
10 年前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602 16:01:1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一經核准即可永久適用。其實不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辦竣戶籍登記」是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必要條件。
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無出租或供營業之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可申請按特別稅2‰課徵地價稅。因此,經核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規定之設籍人死亡,原址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資料者,雖實際居住該地,已不符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應自次年起恢復一般稅率10‰~55‰累進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當符合規定之設籍人死亡時,如欲續按特別稅率課徵,仍應依法辦妥戶籍登記後,於當年 9 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東港分局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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