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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咖啡寄杯 不得有領取期限

中央社/ 2016.05.30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30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上午公布,已經協調四大超商,寄杯咖啡沒有領取期限;但提醒消費者,寄杯咖啡多採發票作為憑證,會有日久褪色的情形,應儘早兌換,避免不易辨識引爭議。

消保處指出,消費者預付費用後寄杯,企業經營者限制消費者領取期限,並於逾期後不提供兌領,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消保處已協調業者,針對日前報載全家便利商店限制消費者寄杯須在 1週內兌換,業者回覆,加蓋期限章的用意,是為善意提醒消費者儘早使用,為避免爭議,業者將協調取消期限章戳。

消保處並說,四大超商也都說明,不會限制消費者咖啡寄杯的領取期限。

消保處重申,企業經營者如果要用發行禮券的方式促銷咖啡時,就應遵守禮券相關規範,除了應提供履約擔保外,若有優惠方案使用方式,例如優惠期間和優惠差價等,應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充分揭露消費資訊。

消保處補充,其他咖啡連鎖店若有類似咖啡促銷活動,應依消保處跟四大超商協商結論的原理、原則辦理;消費者也要注意,寄杯咖啡多採發票作為憑證,而列印發票的小白單會有日久褪色的情形,消費者應儘早兌換,避免發生日後不易辨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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