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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書範本通過 明定押金收取上限

中央廣播電台/陳國維 2016.05.23 00:00
為減少租屋爭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23日)表示,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其中明定房東收取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租賃一方若要終止租約,至少要在1個月前通知對方,相關契約書範本最快在7月公告施行,廣大的學生租屋族可在新學年度適用。

租屋糾紛時有所聞,行政院消保處審議通過「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這次的訂定要點包括房屋及相關設備毀損的修繕責任歸屬,以及房東應與房客在租賃契約書中,載明水電費是由哪一方負擔,或是計價方式是依水電費帳單金額為主,還是明定每度單價。

陳星宏說,契約書範本對於房東押金的收取上限和提前終止契約的作法都有明確規範。陳星宏:『(原音)對於房東來講,最高可以收的押租金費用不能超過2個月;第二個部分,如果任何一方要提前終止租約的話,不能今天講明天就搬,必須要訂1個月以上的通知期限。』

另外,未來明定相關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及房客不得遷入戶籍等文字,若有記載視同無效;不過,陳星宏強調,此處主要限定不得記載的部分,至於房客是否真要申報租賃費用,可再視雙方實際互動而定。

陳星宏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將待內政部公告施行,最快7月能上路,民眾之後在租屋時,若發現租約內容不同於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的相關規定,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

消保處也提醒房客,租約如果達2頁以上,可蓋上騎縫章,避免內頁被抽換;並可運用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時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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