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曾男從民國88年起擔任管理員,卻從民國94年到98年收受十多名受刑人或其親友匯款賄賂共24萬元,暗中夾帶香菸、高粱酒、灌好影片的MP4播放器、色情軟體、茶葉等違禁品給受刑人享用。
案經獄方主動告發,花蓮高分院認為曾男利用管理受刑人的機會收賄,破壞獄所人員亟欲建立的清廉形象,使社會大眾對監所管理心生疑慮及不信任感,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且符合減刑條例規定,依貪污罪將他判刑8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曾男從民國88年起擔任管理員,卻從民國94年到98年收受十多名受刑人或其親友匯款賄賂共24萬元,暗中夾帶香菸、高粱酒、灌好影片的MP4播放器、色情軟體、茶葉等違禁品給受刑人享用。
案經獄方主動告發,花蓮高分院認為曾男利用管理受刑人的機會收賄,破壞獄所人員亟欲建立的清廉形象,使社會大眾對監所管理心生疑慮及不信任感,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且符合減刑條例規定,依貪污罪將他判刑8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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