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素梅涉詐領助理費787萬 遭起訴求刑12年半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無黨籍立法委員高金素梅,遭控涉嫌長期以人頭詐領助理費、立法院育嬰津貼共787萬元、在上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違法輸入大陸製快篩試劑7萬多劑,高金的前辦公室主任張俊傑並詐領某協會補助款,台北地檢署今(8)日依貪污等罪起訴高金、張俊傑共24人,高金被求刑12年6月,張被求刑16年。
另周陳文彬、原音重現音樂社負責人張智傑以射箭及歌謠活動計畫詐領補助款,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嫌,因與屏東地方法院男案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故移請屏東地院併案審理。
檢方起訴指出,高金素梅明知劉姓弟媳並未實際從事立法委員公費助理職務,竟於97年2月1日至98年1月31日間,透過國會辦公室主任張俊傑,及負責公費助理行政業務之露子吉尤,將劉女申報為其公費助理,合計詐取公費助理酬金 75萬9629元,並由其胞姐負責使用支配,以作為胞弟夫婦對子女之醫療費、教養費等家用支出。
高金素梅明知張俊傑長女長期旅居大陸地區從事音樂創作,未實際從事立法委員公費助理職務,竟於97年5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間,透過張俊傑,及負責公費助理行政業務之露子吉尤等人,將張女申報為其公費助理,合計詐取公費助理酬金388萬5982元,而未依公費助理制度本旨專供高金素梅聘用助理,另挪為其他用途使用。
高金素梅明知張俊傑因健康因素、協助照料孫女及返回台中照顧母親,多在家處理私人家務,未實際從事立法委員公費助理職務,竟於102年1月1日至103年1月31日間,透過負責公費助理行政業務之露子吉尤,將張俊傑申報為其公費助理,合計詐取公費助理酬金53萬8155元,而作為張俊傑個人使用。
高金素梅明知其陳姓公費助理並未因次女出生而中斷在立法院之職務,竟於102 年2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間,透過負責公費助理行政業務之露子吉尤,將陳姓助理找來之楊姓人頭申報為其公費助理,並以其國會辦公室名義製作陳姓助理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公文函,使陳姓助理得以持函文等資料,向勞保局詐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5萬8040元。
高金素梅明知其指派公費助理露子吉尤協助處理梅園文創有限公司(即Giwas Ali餐廳)業務之人事支出,不應轉嫁由立法院負擔,竟於103年2月起將露子吉尤之公費助理薪資每月調升1萬6500元,之後露子吉尤於103年10月16日擔任Giwas Ali餐廳店長職務後,已長駐花蓮而未再實際從事立法委員公費助理職務,竟仍持續聘用露子吉尤直至104年3月15日,合計詐取公費助理酬金56 萬3234元。
高金素梅明知其指派林姓公費助理協助處理部落行銷有限公司業務之人事支出,不應轉嫁由立法院負擔,竟於103年2月起將林姓助理之公費助理薪資每月調升1萬8500元,且為避免此情遭外界察覺,復於104年10月1日,透過國會辦公室主任張俊傑,及負責公費助理行政業務之呂某, 將林姓助理的母親當人頭,申報為其公費助理,直至105年1月31日,合計詐取公費助理酬金54萬5917元。
高金素梅明知高某是在十一音像有限公司任職,未實際從事立法委員公費助理職務,竟於105年2月1日至107年6月15日間,透過國會辦公室主任張俊傑,及負責公費助理行政業務之露子吉尤、呂某,將高某申報為其公費助理,合計詐取公費助理酬金142萬1786元,而未依公費助理制度本旨專供高金素梅聘用助理,另挪為其他用途使用。
張俊傑並涉利用台灣原住民多族群文化交流協會實際負責人機會,自104年至107年以辦理原民文化、教育活動名義,指示麥某、露子吉尤、周陳等人多次向原民會和台電、中油申請活動補助共1600多萬元,卻實際未舉辦活動或透過廠商陳正順、張智傑開出不實發票,浮報部分項目金額,詐領數百萬元,涉嫌詐欺罪。
同時,高金素梅、張俊傑為能從大陸輸入大量快篩試劑,111年間指示越秋女等人提供人頭名單,以每人進口100劑方式,化整為零將快篩試劑輸入台灣,提供原民團體、候選人使用,涉嫌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
檢察官並審酌被告高金素梅長期擔任我國立法委員迄今已逾20餘年,身為國會議員,肩負選民所託,執掌國家立法、審議預算、法案、質詢行政官員等重責大任,本應為人民表率,竟為圖一己私利,罔顧國家給予助理補助費之目的,與被告張俊傑等人共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以虛報人頭及低薪高報等方式,長期將國家給予之助理補助費中飽私囊或挪作他用,總計詐領公費助理薪資、加 班費、年終獎金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超過787萬元,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更徹底摧 毀國民對於代議制度與公務員廉潔性之信賴。
又其明知醫療器材之輸入,關係國民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至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或核發登錄,不得擅自輸入,其利用主管機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期間放寬民眾自境外輸入一定數量快篩試劑免予申請查驗登記並應獲准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機會,透過他人名義自大陸地區無償取得未經查驗許可高達7萬4400劑快篩試劑,供給不特定民眾領取使用,圖以增益個人及其團隊聲望,不僅危害不特定民眾健康之風險,更破壞國家醫療器材管理體制,而嗣後推諉一概不知,並猶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等情,建請從重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以上之刑,以昭炯戒。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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