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庚的罪名相當多,中共中紀委表示,包括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
劉志庚也被指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搞權色交易,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等。
此外,劉志庚也干預和插手土地用途調整等事項,以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中紀委表示,已報准中共中央開除劉志庚的黨籍、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行政開除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