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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員冒貸挪用客戶資金 金管會開鍘 台企銀挨罰400萬

NOWnews/ 2016.03.24 00:00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24日表示,由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發生行員違規冒貸及挪用客戶款項長達9年,金額超過2千萬元,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因此,對台灣企銀核處新台幣400萬元罰鍰,並命令解除行員職務。

金管會指出,台灣企銀去年3月在辦理客戶轉期徵信時,客戶發現自己並未動撥貸款,隨後詢問銀行為何要做轉期,台灣企銀才發現行員動用客戶資金。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台灣企銀郭姓行員早在95年3月至104年3月間,就違規冒貸及挪用客戶款項6戶,違法情事涉及存、放款業務部門,核有辦理大額通貨交易疏於確認客戶身分、內部控制制度未臻完備及未落實執行、內部自行查核未確實執行等缺失。

金管會認為,台灣企銀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因此,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台灣企銀新台幣4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台灣企銀解除該行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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