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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購回原自用住宅用地,無法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中央社/ 2016.03.0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301 14:58:45)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洽詢,原本因經濟困難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而後重新購回原自用住宅,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分局說明,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係政府考量民眾有換屋需求,假設新屋土地價值較高者,可申請退還原出售舊屋土地已納土地增值稅,減輕換屋經濟負擔。

所以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而本案民眾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復將原土地全筆購回,顯非「另行購買」新土地,與前揭規定不符,自不得適用。

若您尚有疑問,歡迎撥打東港分局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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