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5/01/252.違規情形:新光銀行前行員挪用客戶款項乙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內部規範及作業執行有檢討改善之處。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並命令新光銀行解除該行員職務。4.預計改善措施:新光銀行已檢討改善內部規範,落實執行,並已解除該員職務。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