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醉女同學拍裸照 攝影社長判刑

中央社/
10 年前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7日電)鄭姓男子擔任大學攝影社長時邀女同學聊天,竟趁機灌醉對方後上下其手,還拍下對方裸照傳給同窗。法院將鄭男判刑10月定讞。

鄭男就讀大學期間擔任攝影社長,他在民國103年邀被害女同學到住處聊天,請被害人喝烈酒混搭能量飲料,被害人酒後微醺,他不顧被害人抗拒,竟強吻、上下其手,看到被害人落淚哭泣才罷手,但仍拍下對方裸照。

事後被害人隱忍不敢聲張,鄭男卻在5個月後將裸照廣傳給系上同學觀賞。被害人輾轉得知後,在男友、師長陪同下通報校方,向警方報案。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鄭男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而強行猥褻,還散布裸照戕害被害人身心,形成多重傷害,案發後也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假如宣告被告緩刑會造成「有錢就無事」,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他10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