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陳男在民國103年2月晚間,開自用小客車載著友人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車道行駛,行經外側車道南向18公里處,這時正好有失智症患者張姓男子行經,陳男車子左側後照鏡撞擊,張男受傷倒地,慘遭後方來車當場輾斃。
事後,陳男下車查看,發現張男倒臥在地,發現自己肇事,不但沒有留在現場或報警處理,反而開車逃逸,到修車廠更換左側後照鏡。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逮人。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肇事逃逸,修車企圖滅證,行為不當,但張男違規步行在高速公路上,也有不當之處,所以把陳男減輕其刑,判刑7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陳男須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