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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管制生煤條例三讀通過 全國第二個完成之縣市

NOWnews/ 2015.12.24 00:00
記者官達里/台中報導

備受外界矚目的「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今(23)日在議會藍綠議員相互攻防下,終於順利完成三讀程序,成為繼雲林縣後,第二個完成相關自治條例的縣市。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將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汙染源生煤或使石油焦用許可證。至於已核發使用許可證且符合環保局規定者,4年內須減少生煤使用量40%。

台中市議會上午審議市府所提之「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二、三讀程序,謝志忠議員首先就12月8日舉行的聽證會報告時表示,聽證會對空汙改善已有高度共識。

國民黨楊正中、李中、劉士州、陳政顯等議員表示,為了維護台中市民的健康,市府應加嚴管制標準,包括將條例中四年減少生煤使用量40%,改為每年減少10%。以及由三年檢討一次改為每年檢討,並且在10 年內,將細懸浮微粒(pm2.5)降到15微克的歐盟標準。

民進黨江肇國議員則在質詢指出,空汙不只是台中市的問題,是區域治理問題,空汙總量管制必須中央協調地方;台中作為火車頭,符合林市長提倡的中彰投區域治理,但還必須由中央立法配套。陳淑華議員也強調,市府的版本最具可行性;蔡雅玲議員則表示,自治條例通過後,市府執行成效也必須向市民報告。

市長林佳龍表示,管制生煤已成為全民共識,感謝議會支持,台中市已跨出歷史的第一步,市民對清新空氣的訴求,已獲得最正面的回應,後續將依程序送行政院備查,儘速完成程序公告施行。 依據三讀通過的條文,台中市內使用生煤或石油焦為燃料之公私場所固定汙染源,自該條例公布日起,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汙染源生煤或使石油焦用許可證;至於已核發使用許可證且符合環保局規定者,須配合每一年重新檢討空氣品質狀況,減少生媒使用之比例,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須減少生煤使用量40%。 三讀條文也明定,公私場所使用生煤或石油焦為原料或燃料,未取得使用許可證者,依《空氣汙染防制法》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處罰;另外,台中市轄內之生煤堆置場所,自107年12月31日起,應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

此外,市議會也做出決議,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有關環保局每年重新檢討空氣品質狀況,由原先的每3年修正為每1年。另外,附帶決議市府環保局自公布實施後第3年起,每年檢測管制中市空氣汙染總量,其中PM2.5每年應減少10%,並於10年達成15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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