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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控興達電廠涉違法排廢水 台電:符合排放標準

上報/上報快訊/胡玟惠 2024.05.07 14:25

民眾黨團今天(7日)直指台電興達發電廠花費7億找外包廠商處理廢水,鴻超公司更遲遲無法驗收合格,台電仍為解約、繼續包庇,甚至同意降低違約金,還向環境部出席人員告發,要求主管機關徹查。

對此,台電回應,記者會所指得標廠商履約能力不合格,是指得標廠商在處理排煙脫硫設備(FGD)廢水「量」,無法達成契約規範,但「質」則符合排放標準,澄清民眾黨是不實指控。

民眾黨團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興達電廠偷排廢水,台電已遮掩3年」記者會,一開始時,民眾黨播放興達電廠疑似違規排放廢水的影片,透過電廠內的「灰塘」土地逐漸被水淹沒畫面,指控興達電廠造成環境污染而根據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公開資料,興達電廠2019年10月7日,曾因廢水檢測「硼超標」而被開罰486萬元。

因此,興達電廠當時透過限制性招標,委託「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處理電廠廢污水,價格高達7億餘元,但鴻超從測試開始就不合格。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拿出內部驗收資料顯示,多次驗收鴻超都無法達標,他批評,鴻超公司驗收不合格,但台電不但未要求解約,甚至與鴻超到工程會「喬」違約金,從4000萬喬成700萬,最後一毛不用給。

黃國昌也拿出內部會議紀錄,表示興達電廠內部曾研議解約,最後卻不了了之。他質問,是誰決定不解約、陷台電基層員工於不義?而最關鍵的問題是,花了7億請鴻超公司卻無法處理廢水,這些廢水流向何方? 難道蒸發了嗎?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也指出,根據興達電廠的「FGD廢水處理討論會議」,鴻超公司自2021年9月15日開始執行FGD廢水處理工作到2022年的3月24日,日處理水量「只有13天」符合合約規範,連內部都擔憂建議應該與鴻超解約,結果台電卻一路護航,甚至違約金一毛不用給。

對於興達電廠排放廢水一事,陳昭姿也指出電廠內的「灰塘」並非台電申請登記的FGD廢水放流口,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8條,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排放廢水。

因此,陳昭姿也於記者會向台電與興達電廠提出三個問題,一,灰塘是合法排放口嗎?是誰許可興達電廠往灰塘排放廢水?二,台電為何一再包庇鴻超公司?當初又為何以限制性標案給沒有處理污水實績的鴻超?三,台電是否擔心,興達電廠一旦因為違法排廢水遭開罰甚至停工,電會不夠用,因此一路護航?

針對民眾黨指控,台電下午發新聞稿澄清,表示記者會是「不實指控」。

台電指出,目前興達電廠利用廠內既有以得標廠商建置的廢水處理廠,廢水排放皆符合標準。且廢水排放前有連續自動監測,定期委託環境部認證檢測公司在排放口進行水質檢測,並向高雄市環保局申報,同時,台電極力要求得標廠商儘速改善設備,以達成契約規範要求。

至於開頭的「灰塘」影片,台電更澄清,電廠是透過廠區既有管線,運用海水將煤灰輸送到灰塘,並不是排煙脫硫設備(FGD)廢水排放。台電指出,因應放流水標準加嚴,因此台電於2020年2月針對「興達電廠FGD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進行招標。

對於民眾黨批評鴻超公司未有處理廢水經驗,台電指出,此案採購過程皆遵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也對投標廠商進行資格審查,投標廠商須具備經濟部公司執照、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利事業核備函,營業項目需具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或廢(污)水處理業資格者,才符合投標資格。

最後,台電也說明,目前因得標廠商未完成設備改善,在FGD廢水「量」的處理上無法達成契約規範標準,台電已針對廠商進行罰款,並要求廠商儘快改善。在FGD廢水「質」的處理上符合標準,興達電廠為因應得標公司處理量能不足,已透過改善電廠既有廢水場,提升處理廢水量,並於法規核准放流口排放,絕沒有記者會指控偷排廢水情事。(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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