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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金可: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18 00:00
第二條 第22款1.事實發生日:104/12/18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母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98031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83287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60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3287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78220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擴充營運資金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560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9787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貸款全數清償(2)日期:貸款全數清償後取得清償證明之日及合約到期日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498031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451337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5.3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5.31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最近期財報為104年第3季經會計師核閱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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