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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保險:本公司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經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整。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03 00:00
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4/12/032.違規情形:本公司與大陸地區保險業為再保險業務往來,未事先申請許可,違反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法令規定。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6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  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整。4.預計改善措施:依金管會之裁處書辦理。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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