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指出,食藥署公告輸入食品規定,自12月1日起,個人自用非供販售的錠狀、膠囊狀食品,以郵包或貨運方式輸入台灣時的相關規定。
他說,不用向食藥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得由海關逕予放行的數量,由「每種產品總數不超過1200粒」,調整為「每種數量不超過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他說,以前述個人自用豁免查驗方式輸入的產品,不得再轉、販售,如有販售行為,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3項的規定,依第51條,處停止其免查驗申請1年的處分。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民眾,均衡飲食、正常作息、適度運動是身體保健基本之道,如需補充保健或營養食品,可先請教醫師或營養師等專業醫事人員意見,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食品,食用前看清楚產品標示的建議攝取量、警語及注意事項,食用後出現不適症狀,應立即停止食用並就醫,千萬不要誤信「排毒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