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曾因遺棄案件遭判刑的宋婦,因無力撫養中度多重障礙的兒子,在民國98年間與前台中縣政府簽訂兒童委託安置契約書,將兒子安置在育嬰院,為期半年。
起訴指出,宋婦安置兒子後便置之不理,且未支付任何安置費用給育嬰院。
檢察官認為,宋婦的兒子在99年間僅6歲,且患有中度多重障礙,亟需他人扶助照顧,屬無自救能力的人,雖政府機關即時將宋童安置,但並非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且宋婦不能因公權力介入安置,而免除刑責,依遺棄罪將她起訴。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曾因遺棄案件遭判刑的宋婦,因無力撫養中度多重障礙的兒子,在民國98年間與前台中縣政府簽訂兒童委託安置契約書,將兒子安置在育嬰院,為期半年。
起訴指出,宋婦安置兒子後便置之不理,且未支付任何安置費用給育嬰院。
檢察官認為,宋婦的兒子在99年間僅6歲,且患有中度多重障礙,亟需他人扶助照顧,屬無自救能力的人,雖政府機關即時將宋童安置,但並非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且宋婦不能因公權力介入安置,而免除刑責,依遺棄罪將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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