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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遺棄中度多重障礙兒遭訴

中央社/ 2015.12.01 00:00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日電)39歲宋姓婦人6年前與前台中縣政府簽訂兒童委託安置契約書,將中度多重障礙的兒子安置在育嬰院後置之不理,也未支付費用,今天檢方依遺棄罪將她起訴。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曾因遺棄案件遭判刑的宋婦,因無力撫養中度多重障礙的兒子,在民國98年間與前台中縣政府簽訂兒童委託安置契約書,將兒子安置在育嬰院,為期半年。

起訴指出,宋婦安置兒子後便置之不理,且未支付任何安置費用給育嬰院。

檢察官認為,宋婦的兒子在99年間僅6歲,且患有中度多重障礙,亟需他人扶助照顧,屬無自救能力的人,雖政府機關即時將宋童安置,但並非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且宋婦不能因公權力介入安置,而免除刑責,依遺棄罪將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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