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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或他益不動產信託契約書課徵印花稅有別

中央社/ 2015.11.23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1123 11:42:35)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即自益信託),以該契約書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係屬形式上移轉,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權利人(即他益信託),實質上已兼具有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即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或(08)7338086分機32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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