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憶珊並非政治獻金法所定得收受政治獻金之人;依據最高檢察署檢送資料,查獲多人捐贈政治獻金,共70萬元支票給當時參選第八屆立委的林益世,但這些支票並未存入政治獻金專戶,卻存入林憶珊的私人銀行帳戶兌現。
監察院調查後,認為林女違反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對林女依收受金額70萬元,裁處三倍的210萬元罰金,並沒收70萬元。林女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收理。
法院認定,監察院開罰有理,沒有違誤,判林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憶珊並非政治獻金法所定得收受政治獻金之人;依據最高檢察署檢送資料,查獲多人捐贈政治獻金,共70萬元支票給當時參選第八屆立委的林益世,但這些支票並未存入政治獻金專戶,卻存入林憶珊的私人銀行帳戶兌現。
監察院調查後,認為林女違反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對林女依收受金額70萬元,裁處三倍的210萬元罰金,並沒收70萬元。林女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收理。
法院認定,監察院開罰有理,沒有違誤,判林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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