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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開罰勒令停業 UBER業者抗罰勝訴

中央社/ 2015.11.19 00:00
(中央社台北19日電)建置UBER APP應用程式的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不滿交通部公路總局予以裁罰,並勒令停業,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公路總局敗訴。

公路總局今天表示將提起上訴,交通部也支持。

UBER於2013年在台灣成立「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是資訊業,對外宣稱與合法小客車租賃業合作,以租賃車提供代僱駕駛派車。

交通部表示,UBER實際從事的就是計程車業,但費率、安全管理卻不必受相同的規範,已破壞市場機制,依法當然可以開罰,因多次規勸UBER依法令行事,UBER仍我行我素,只好連續開罰。

根據公路總局統計,去年9月開罰UBER至11月17日,公司部分罰款達新台幣3500萬元,UBER已繳3020萬元,私家車部分罰款達1150萬元,UBER代駕駛已繳交的罰款859萬元。

UBER被開罰後,向交通部提出行政訴願,都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UBER主張,原處分未載明違章時間、地點,不備法定程式;而「勒令停業」的裁處,已逾越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意旨,自非適法。

判決指出,公路總局對宇博開罰的19份處分書,並未明確記載違反時間及違反地點,其記載不具備法定程式,是有瑕疵的違法行政處分,應予撤銷。

「勒令停業」部分,法院認為,宇博公司營業登記項目包括「管理顧問業」等6項,均不是公路法管制範圍,公路總局「勒令停業」裁處包含原告所有營業行為,已逾越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意旨,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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