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銀行業專案檢查 7家違反勞基法開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針對轄內13家銀行業者(含20家分支機構)實施檢查,結果發現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計有7家,其中凱基銀行因同時違反3項(使勞工超時工作、使勞工加班及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均未經工會同意),累計罰鍰6萬元。
勞檢處指出,國泰世華銀行因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係第2次違反,遭裁罰5萬元;上海銀行、大眾銀行、臺灣中小企銀、華南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皆因未依規定計給加班費,各遭裁罰2萬元。至於業者提繳勞退金及投保金額以多報少部分,則有1家,已函送勞保局依法裁罰。
勞檢處表示,本次檢查結果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的部分,以未依規定計給加班費的違規比例最高,計有5項,其次是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使勞工超時工作、未經工會同意使勞工加班,以及未經工會同意使女性勞工於晚上10時至翌日6時內工作,則各有1項。
勞檢處強調,由於銀行業競爭情勢加劇,從業勞工加班沒有加班費或超時工作,時有所聞,因此於11月底前將再擴大對銀行業的檢查,希望能督促業者確實遵守法令規定,保護勞工權益。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銀行對外的營業時間從早上9點到下午3點半,行員於營業時間開始前必須做一些準備行為(如晨會、開櫃領現),下午3點半過後仍必須繼續處理帳務,有時帳務不平,甚且得花更多的時間抓帳,因此行員於上開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的密度高,若還有經常性的延至晚上6、7點過後下班,應認有加班事實,雇主應計給相對應的加班費。
謝政達指出,實務上常見雇主僅框列固定時數的加班費讓勞工申請(如每月加班時數限額10小時),而勞工實際延長工時的時數多已超過所框列的時數,明顯違法。
勞檢處呼籲,銀行業者為鼓勵員工推銷金融商品,通常訂有相關獎勵辦法發放獎金,這些獎金屬勞務對價,並為銀行內部制度上的經常性給與,且獎金之發放對勞雇雙方而言,亦具有一定之可預見性,應屬工資範疇,雇主應將其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另銀行行員在早上9點到下午5點這段時間,密集提供勞務,雇主不可以任意主張行員晚上7點過後刷退,係單純的滯留工作場所或從事私人行為,而予以認定非屬加班,否則即有濫用加班申請制度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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