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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未繳納 開車被查獲連續罰

中央社/ 2015.10.15 00:00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15日電)逾期未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仍然開車上路,若經查獲,將採連續罰,裁處應繳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雲林縣稅務局今天指出,民眾林先生收到今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繳納期限在10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應繳稅額新台幣7120元,但是超過滯納期限5月30日仍未繳納。

林先生在今年9月底,上班途中因為闖紅燈,遭警察攔檢開單取締,除了應繳納原有的7120元稅款,還要繳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依據財政部103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罰鍰金額計算,若違規1年內第1次遭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裁處應納稅額0.3倍的罰鍰2136元。若違規發生在1年內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裁處應納稅額0.6倍的罰鍰4272元。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車輛使用牌照稅新修法後,未繳納稅額移送強制執行之外,在欠稅情況下使用公共道路,採連續處罰方式,裁罰金額無上限,提醒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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