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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禎: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26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26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95,319,000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8/27~104/10/26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8.19~18.84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82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671,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三次申報買回買回期間:101/08/22 ~ 101/10/21實際買回:203,00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三次申報買回申報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203,000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為轉讓股票予員工,本公司將實施第四次庫藏股,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規定,將此次買回股份之明細如下: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三、得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95,319,000元。四、買回股份之期間與數量:本公司本次買回股數共計1,500,000股,並於104年8月27日至104年10月26日間執行完畢。五、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8.19元至18.84元之間。六、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七、本次預計買回股份僅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0.82 %,且執行交易金額不超過新台幣28,260,000元,不至於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1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2條: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3條: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4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5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5條:員工得認購股數:董事會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第6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7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8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9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將依公司法第167-3條規定,限制員工在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10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11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82 %,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0.72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並未產生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註:前述之新台幣395,319,000元,係法定得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非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預定買回股份之最高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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