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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修正第5條、第8條、第10條及第7條附表

中央社/ 2015.08.13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813 13:35:32)考試院今(13)日院會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第5條、第8條、第10條及第7條附表;修正消極應考資格、考試及格成績之認定,及應試科目題型。

考試院說明,本案係為因應保險代理人等各管理規則中有關增加任用各類保險從業人員擔任簽署工作之監理需求,因目前各類保險從業人員考試及格人數已無法滿足業界用人需要,經考選部邀集職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產官學各界研商,並經考試院會議決議,修正本考試及格方式及試題題型,修正重點如下:

消極應考資格部分,規定各類保險從業人員如有各管理規則第6條所列不得執業之情事,均不得應本考試。

考試及格方式部分,修正為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但總成績滿60分及格人數未達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16%時,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16%為及格,惟總成績仍不得低於50分。

應試科目試題題型部分,修正為除「一般保險公證報告」、「一般查勘鑑定」、「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及「海事查勘鑑定」等4科目仍維持申論式試題外,其餘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訊息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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