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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抽查連鎖飲料店

中央社/ 2015.08.01 00:00
衛生局抽查連鎖飲料店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801 10:42:07)自104年7月31日起食品標示新規定上路,包括連鎖即沖飲品及手搖杯等業者之茶飲、咖啡須標示原產地(國),咖啡飲品須依咖啡因含量由高至低以紅、黃、綠標示,含果汁之即沖飲品,果汁含量不到10%不得標示為果汁,只能標示為口味或風味飲品及標示飲品含糖熱量。另具營業登記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火鍋類食品應於供應場所標示湯底使用食材熬製、調製或共同調製。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抽查本縣4家連鎖飲料、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業者現場調製之茶飲、咖啡、果汁之標示及5家直接供餐場所之湯底使用食材情形,皆符合規範規定。

衛生局特別強調,業者務必遵守法規規定,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及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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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7565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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