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的情形,依規定應於新增或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申報;若是使用情形變更,則在實際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凡是經查獲未依規定申報的房屋,以及適用稅率不符合現有房屋使用情形者,稅務局都將予以補稅或改按適用稅率課稅。納稅義務人若未依規定申報者,請儘速主動向稅務局申報設立稅籍及使用情形變更,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並免被查獲受罰。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