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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拒絕走在左邊的天使

大成報/ 2015.07.22 00:00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導盲(幼)犬非寵物犬,拒絕其進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或對其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將觸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經勸導且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醒餐飲業者及所有商家注意以保障視障者、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導盲犬寄養家庭及導盲(幼)犬進出公共場所的權益。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若違反上述規定,社會局得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令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現居於高雄市使用導盲犬的視障者有3位,於本市導盲犬寄養家庭中進行居家生活習慣訓練及社會化訓練的導盲幼犬計11隻。導盲犬寄養家庭係屬法令規定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之ㄧ,導盲幼犬自出生後2個月起與寄養家庭共同生活,接受生活常規訓練,如不隨地便溺、不偷食、不亂吠叫等,並在寄養家庭的陪伴下出入餐廳、旅館、美術館等各種公共場所,搭乘捷運、公車、渡輪等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透過社會化訓練讓幼犬可以適應各種不同環境。社會局強調,導盲犬能帶領視障者避開障礙物,提高視障者獨立行走的安全性,非一般寵物犬。為利社會大眾辨識,依法規定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導盲(幼)犬時,導盲犬應著導盲鞍,導盲幼犬應著紅色或藍色印有「培訓中導盲犬」背心或導盲鞍,且人員及犬隻應攜帶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發之證明文件。

社會局局長姚雨靜表示,高雄市自92年起推動視障者使用導盲犬服務,是台灣第一個導盲犬友善城市,惟部份市民對導盲(幼)犬認知不足,仍有拒絕進入餐廳、店家,或是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如指定座位、繳納保證金、將導盲犬留置店外等)的情形發生,為促進視障者社會參與,共同營造導盲(幼)犬無障礙的友善環境,呼籲高雄市的餐廳、賣場、商家、企業及所有市民一齊加入「導盲犬無障礙」行列。社會局備有「導盲犬及導盲幼犬可進入」貼紙,歡迎友善商家索取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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