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表示,金管會於去年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安東京產險辦理車險業務有6大違規事實,其中,最大缺失為銷售車體險未依規定辦理「自負額」。
車體險銷售可大致分為「應負擔自負額」以及「免負擔自負額」兩種,當後者辦理出險時,費用全由保險公司吸收,因此,免負擔自負額的保費也較高。
施瓊華說,檢查時發現,新安東京產險辦理汽車理賠作業,發現該公司對於應負擔自負額案件卻以免收自負額辦理理賠,有吸收自負額的情事,顯示公司理賠、內控制度有嚴重缺失。
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表示,金管會於去年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安東京產險辦理車險業務有6大違規事實,其中,最大缺失為銷售車體險未依規定辦理「自負額」。
車體險銷售可大致分為「應負擔自負額」以及「免負擔自負額」兩種,當後者辦理出險時,費用全由保險公司吸收,因此,免負擔自負額的保費也較高。
施瓊華說,檢查時發現,新安東京產險辦理汽車理賠作業,發現該公司對於應負擔自負額案件卻以免收自負額辦理理賠,有吸收自負額的情事,顯示公司理賠、內控制度有嚴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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