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指揮高市刑警大隊和衛生局等訪查蒐證發現新富化工公司明知於民國101年間所購入的「亞氯酸納」只是製造「二氧化氯」先驅原料,且存放早已過期2年保存期限,竟自行將過期「亞氯酸納」以「活化劑(酸劑)」調製為未經主管機關認證的「二氧化氯」。
檢警查出洪姓負責人再自行印製假冒標示「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穩定性二氧化氯」的主管機關合法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字號(衛署添製字第001939號),且有記載「可用於水體消毒、食品加工、作業水」等字樣標籤,將這不實標籤張貼於藍色塑膠桶後出售予不知情的食品廠商。
有麵條製造商購入後誤認塑膠桶內所裝均為取得合法食品添加物許可證的「穩定性二氧化氯」,即用於麵條的製程中,以進行麵條消毒、保鮮程序,繼而包裝販售,傳出部分麵條銷往國軍副食站供軍人食用。
檢警搜索新富化工公司及下游食品廠,洪姓負責人到案後坦承犯行,檢方聲押,高雄地方法院裁定以20萬元交保。